机构职能

 

(一)研究起草本市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旅游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二)制定本市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实施。

(三)对全市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区县(自治县、市)旅游工作,协助区县(自治县、市)制定旅游发展规划,指导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

(四)研究制定本市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本市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旅游节庆活动;开展对外旅游业务交流;负责市内旅游单位派驻境外的机构及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市内开设的旅游机构的审核转报及管理。

(五)培育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制定本市发展国内旅游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的国内旅游促销活动;引导国内旅游消费。

(六)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国内旅游社的核准和管理工作,国际旅行社的审核转报,组织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负责审批三星级、四星级饭店;管理全市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核准旅游定点单位,并组织拟定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审批旅游船定点。依据法规规章对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日常行业管理。

(七)组织旅游业服务质量的检查,交流与评比;受理海内外旅游者的投诉,并督促检查旅游企业对投诉的处理工作。

(八)依法对全市市场进行管理,指导查处违反旅游法规规章的行为,优化旅游环境,保证本市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九)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按照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对旅游设施建设、旅游区(点)的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提出意见;做好旅游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指导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纪念品生产销售、旅游娱乐;协调管理旅游安全和旅游区(点)秩序工作。

(十一)制定全市旅游行业教育培训规划;贯彻执行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指导、协调旅游教育、培训机构和旅游企业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的财务和旅游企业的审计验证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重庆市旅游结构调整资金。管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十三)指导市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国家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