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08-04-2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 2008 5 1 日起施行。《条例》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条例》的公布实施,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和推进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政府和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庆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在2004年就颁发了《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渝府令[2004]170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大力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颁布后,市政府及时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10 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和具体措施。市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熟悉《条例》内容。要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重要举措,作为转变执政理念、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作为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抓紧抓好,努力促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为贯彻落实好《条例》,市政府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规划、部署、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检查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建立了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和统分结合、文责自负的工作机制。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按照《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厅编制了《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是政府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对外说明和服务承诺,是为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方便快捷地查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供的方法指导。《指南》包括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信息公开的载体和场所、获取公开信息的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办法等内容,还收录了全市各区县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一览表。《指南》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工具书,必将受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广泛欢迎。
编制《指南》,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控制性工程,对全面贯彻实施《条例》,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起着示范性和指导性的重要作用。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指南》也要不断丰富和完善。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只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才能取得明显成效,达到预期目的。全市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要参照《指南》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建立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监督考核,确保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
希望各地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市统一要求,上下齐心共同努力,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黄奇帆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下同),特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得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组织,请阅读《公开指南》。

《公开指南》免费向有关单位和场所提供。公民、法人和组织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政府网站(网址:www.cq.gov.cn)、市档案馆、市图书馆等场所查阅。

 

第一章  基本概论

 

一、重庆市政府信息概念

重庆市政府信息系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二、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要求

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三、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一)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

(二)区县(自治县)政府及所属部门;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四)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五)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组织体系

(一)重庆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全市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负责规划、部署、监督全市的政务公开工作。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全市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重庆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五、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式

(一)管理体制: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工作机制:统分结合、文责自负

(三)保密机制: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

六、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职能类信息:部门机构名称、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或下属事业单位及职能分工、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政策文件类信息: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出台的重大政策文件和即将出台的政策文件信息。

(三)行政决策执法类信息: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作出的行政决策以及行政执法情况等信息。

(四)工作动态类信息:反映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工作状况的信息。

(五)社会服务类:为公民、法人和组织提供的各类公共服务方面的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七)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七、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主动公开:市人民政府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主动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组织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八、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时限

(一)主动公开时限:市人民政府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时限:市人民政府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申请人。因特殊情况15个工作日不能答复的,应说明原因,但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答复申请人。

九、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及载体

(一)政府网站。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具体网址见附录七《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一览表》

(二)市政府公报。登载部分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领导讲话、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部门文件等政策文件类信息。

(三)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各地各部门工作动态、社会服务类信息。

(四)档案馆、图书馆。保存有历史形成的各类政府信息。

(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社会关注的政府信息。

(六)地方志办公室。记载各地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信息和重大活动、重大事件。

(七)行政审批大厅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程序、时限、收费等方面的政府信息。